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业主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付违约金。由于开发商不愿付款,业主 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8月2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这起因开发商逾期4个月未交房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购房者王某不但拿回了购房款22.2万元,而且获得了违约金2220元。
2014年8月,王某购买了田家庵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住宅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2.2万元。同时,双方购房合同约定,该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如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则王某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可按其累计已付款1%索取违约金。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2.2万元。但交房期限届满后,该房地产公司未能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
2015年4月,王某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等。后田区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并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22.2万元、支付违约金2220元。但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付赔偿款。2015年8月,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发现该公司在多家银行有相关银行账户。执行人员立刻对相关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并及时联系被执行人该房地产公司。8月25日,王某不仅拿回了购房款22.2万元,还获得了违约金2220元,烦恼了王某大半年的“大石头”终于落地。
法官介绍说,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完成交房,且双方买卖合同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购房者既可以要求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仅单独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示,购房者遇见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情形,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和开发商协商、沟通,如协商不一致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 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