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一男子醉驾依据
我市一名驾驶员鲍某醉驾被查,其想着只要在医院抽血检验前逃跑,就不能认定其醉驾的依据,结果证明,他想错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警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近日,鲍某被提请刑事诉讼。
近日晚8时45分许,淮南市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蔡新路八公山区第二小学开展查处酒驾活动。一辆皖D牌照的轿车驾驶员见到前方有交警查车,就把车停在路旁边,在该车后方负责堵截的民警感觉此车驾驶员极有可能是为了躲避酒驾查处,于是上前将该车驾驶员鲍某带到卡点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鲍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随后交警将鲍某带到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刚到医院,鲍某拔腿就跑,交警立即追赶,并一边追一边喊:“不要跑,你跑了就按吹气的数值算,还是醉驾。”交警越喊鲍某跑得越凶,当跑到医院门前的一条路口时,一辆汽车从鲍某和交警之间开过,鲍某得以逃脱。
八公山大队交警多次到鲍某家中和单位抓捕未果,过了二十多天,鲍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八公山大队自首。其陈述,当初认为抽血检验是认定醉酒的依据,就想一跑了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查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驾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进行处罚。
据此,鲍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并由市交通管理局对鲍某提请刑事诉讼。
(记者 李舒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