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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乱刷!记得要还!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果很严重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8/13 8:29:3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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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不还会被抓,不仅要偿还本金利息,还要服刑交罚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刷卡支付早已成为人们消费付款的重要方式,由于信用卡有着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属优惠,人手多张信用卡的现象已不再稀奇。但是,一些持卡人,因为过度消费,信用卡透支,无法及时还款,甚至玩失踪。一些刷卡人认为多透支些钱是“占便宜”,并未意识到其严重性,往往对银行的催收置之不理,从而构成恶意透支,涉嫌刑事犯罪。

  8月11日,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已经判决了24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卡友”们注意了,透支信用卡不还,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案例:恶意透支信用卡,全额还款后仍被判刑

  淮南人郑某是一名个体户,在我市一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5万元,被田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8月11日,判决生效。

  据介绍,2009年6月,被告人郑某从某银行淮南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此后,郑某开始使用该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并按期归还透支款。2014年,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郑某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款。截至2014年4月25日,郑某逾期尚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5万元。发卡银行自2014年4月27日起多次进行催收,郑某一直未能偿还透支款项,并采用电话停机,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014年8月11日,发卡银行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追缴,郑某偿还了全部透支款,并支付了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合计67200元。2015年4月28日,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恶意透支数额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现状:恶意透支信用卡比例上升

  记者从田区法院了解到,信用卡诈骗案件逐年上升,仅今年以来,该院就判决了24起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在20—50周岁,文化程度多数为初中、高中学历,涉案金额从1万元到5万元不等。归案后,犯罪嫌疑人一般被判处6个月至3年刑期,缓刑1—2年,罚金2—5万。

  田区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分析说,目前,银行在大幅提高持卡人的授信额度,积极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现象也在逐渐增加。一方面,发卡银行降低发卡门槛,对一些收入不稳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客户也纳入到信用卡消费群体中,对提供的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审核不严,导致恶意透支现象增加。另一方面,持卡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忽视信用卡领用合约对还款期限的规定,透支后未能及时还清款项,也导致此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在审判实践中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最为常见。今年田区法院判决的23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全部都是恶意透支。从犯罪主体上看,以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居多。个体工商户资金流动快,考虑到信用卡办理手续较为简单,审核不严,会采用办理信用卡的方式来满足对小额资金的需要,且该主体容易实施“以卡养卡”、非法套现等行为,增加了该人群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能。

  从处理结果看,发卡银行催收未果后,会报案至公安机关。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释法工作及教育,大多数被告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能够积极还清全部透支本息。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一般不会免于刑事处罚。

  提醒:合理使用信用卡

  要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除了发挥刑罚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上的功能,银行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严格授信审核,更需要持卡人理性消费,合法使用信用卡。

  法官提醒,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进行信用卡消费,不要申请过多信用卡或超过所能负担的信用额度。应正确认识自身还款能力,不得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肆意挥霍或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养成理性的还款习惯,应按约及时足额清偿透支债务,以免因账户逾期拖欠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给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后,应配合银行催收,及时还款,不得在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记者 廖凌云 实习生 张羽婷)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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