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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开,企业不可“任性”涨价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8/12 8:37:0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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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专项检查十大扰乱药价行为

       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国家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药价改革意见出台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总体来说,评价积极,反应平稳。但社会上也有一些疑虑,担心药价失控。为此,市物价局10日启动了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垄断行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物价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放开药品价格绝不意味着放弃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而是政府职能重心和工作重点发生了转移,职能重心由事前定价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转为监管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此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将重点查处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列入价格诚信档案。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据了解,此次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将严查十类药品经营价格违法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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