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销售公墓近500座,非法经营销售额逾500万元
专案侦查非法公墓经营
位于市殡仪馆对面的禹王山公墓,是市公墓管理所经营的我市最早的合法经营性公墓。今年五六月份以来,陆续有市民及相应单位向公安机关反映,称在该合法公墓的对面,有一处“山寨公墓”,既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也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系私人非法开办。
案件被交由大通公安分局侦办。该局迅速反应,组织经侦大队、大通派出所民警组成专案组,侦破该案。
专案组迅速展开工作,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闫某。经侦查查明,该非法公墓位于淮南市殡仪馆东侧,禹王山公墓附近。自2011年起,九龙岗镇陈巷村人闫某与他人共同合伙经营,并聘用人员作为该非法公墓工作人员。
闫某为经营该非法公墓,曾向原淮南市公墓管理所副所长丁某行贿10万元。2012年4月,闫某与丁某分别涉嫌行贿、受贿被司法机关查处,后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1月底,闫某与原合伙人共同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合同”,自此该公墓由闫某独自经营。
自2013年至今,市民政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闫某经营的公墓为非法公墓,期间,该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闫某经营的公墓未经过市民政局的审查和省民政厅的批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墓为非法公墓。
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5月27日,市民政局多次向闫某所经营的公司以及闫某本人,下达关于停止非法经营公墓活动的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停止非法公墓的一切经营活动,但闫某仍继续非法经营该公墓。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墓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墓地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3日间,共销售公墓375座,售穴(未安葬)22座,已安葬立碑353座,小计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26日,闫某共计销售公墓90多座,小计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今年6月8日,闫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这处非法公墓所销售的公墓数,以及非法经营所获的销售额,在淮南市绝无仅有,在全国也属罕见。”7月15日,大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向记者述说道。
当天,由该局侦办的一起非法经营墓地案犯罪嫌疑人闫某被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经调查,闫某非法售卖的公墓达到近500座,非法经营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所谓非法公墓,是指未经省民政厅批准,未经当地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批准的公墓和擅自对外销售的墓地。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闫某所经营的非法公墓,竟然就处在合法的禹王山公墓附近,二者可谓“比邻而居”。
非法公墓如何界定
大通派出所民警向记者介绍称,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前者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得对外销售。后者的经营主体是殡葬事业单位,多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所,可引入社会资本,由省民政部门审批,经营对象是城镇居民。
经营性公墓在申办中首先要经发改委立项,墓地选址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土地部门同意批地后,市民政局要进行审查,最终由省民政厅批准建设。
闫某经营的公墓不仅未经市民政局的审查和省民政厅的批准,而且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勘查发现,该墓地的土地涉及林地、公路用地、风景名胜区等。
非法经营公墓获暴利
民警介绍称,闫某墓地使用的土地系向当地村民承包,“承包的价格很低廉,但当做墓地使用后,价格可以说是‘飙升’。”
一些市民并不清楚闫某所经营墓地的非法性质,与此同时,在一些购买者看来,墓地就是一块墓碑,同等档次的墓碑,人们更愿意选择价格较低的。
“该墓地也有单穴墓和双穴墓,每座墓地的价格也不一样,最便宜的几千元,最贵的需要三万多元。”民警说道。
据了解,根据专案组调查,闫某非法墓地所售卖的墓穴数高达近500座,非法经营额超过500万元。
另涉非法经营停车场
大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负责人介绍称,专案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闫某另外涉嫌非法经营淮南市殡仪馆大门对面的一处停车场。
经查,2011年1月,该停车场原经营者陈某从当地村民手中租下一块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起停车场。陈某的相关手续有效期至2014年2月止,而在2013年上半年,闫某从陈某手中转接该停车场后,经营手续到期后仍一直经营至2015年6月。经营期间,闫某非法经营数额达9万余元。
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截至7月15日,专案组民警已向闫某所经营公墓墓穴的丧属核实200余人,销售额达200余万元。7月15日,闫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记者 吴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