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完善协商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要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加强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为推进政协协商民主提供制度保障。
(二)不断拓展协商形式。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三中全会《决定》又强调,要“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对开展比较规范的协商形式,如专题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使其更加完善成熟;对开展还不够充分的协商形式,如界别协商和对口协商,要积极探索实践,使其规范有序地开展起来。同时还要看到,这些协商形式有区别也有联系,要发挥各自优长、综合运用,共同致力于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