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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我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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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2/15 7:54:3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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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共惠及8000多优抚对象。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最高52360元/年,“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最高1386元/月,均比原标准提高20%。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最高844元/月,提标13%,比省里标准高出1088元/年。

      依据调整方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和城市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325元/月提高到365元/月;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130元/月提高到200元/月。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按服役年限给予180元/年的生活补助;新中国建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最高达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此外,因战、因公、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上一年度职工(城镇非私营职工)平均工资58597元的30%—50%发给,最高29299元。

   (记者 朱庆磊 通讯员 金鑫)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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