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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科学立法,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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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0/21 7:21:1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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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人民群众新需求作为立法坐标——科学立法,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淮南市于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较大的市,1988年开始地方立法实践。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秉持“责任为重”的理念,与时代同行、与民意呼应,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先后制定修改了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淮南发展进程相适应、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42件,其中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价格监测条例、预防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是全国同类地方立法中的首次。翻阅厚重立法工作记录,于其间感受到的是市人大常委会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共同跳动的脉搏。

      紧扣时代脉搏,让改革发展于法有据

      良好的投资环境,离不开法制保障。针对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对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认识不到位,服务企业、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意识比较淡薄,行政审批数量和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淮南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从提高办证审批效率、规范行政检查、加强投资环境监督等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营造安商、亲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

      生态文明,是“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保护舜耕山风景区城市“绿肺”,制定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修订《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将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城市绿线管理等写入法规,提高城市新建区和改建区的绿地建设标准。同时,制定了《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范公用事业经营活动,并将节能降耗作为原则贯穿法规之中,如明确规定取消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的“小锅炉”分散供热,让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坚持立法为民,建立较为完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

      “入学难”、“入园难”,是伴随城市快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 

      顺应群众幸福生活的新期盼,市人大常委会用力打好立法工作“民生牌”,先后制定了《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区开发建设必须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开发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从源头上缓解了入学难问题。《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按照预防为主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预防责任,尤其强调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从县区政府是学前教育发展责任主体这一原则出发,明确要求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支出。加大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规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政策、同等待遇、同等地位,推动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加强社会管理立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管理立法,关注特定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社会管理重点领域问题的立法,先后制定、修订了《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等法规。《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力度,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平民英雄的权益“撑腰”;完善受伤、致残、牺牲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机制,鼓励更多公民勇敢地站出来。《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法定化,使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在政府主导下得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被纳入法制化轨道。《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从完善人员配置、加强安全培训、保证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水害防治、建立安监系统、落实带班下井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评价制度八个方面,规范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措施,一旦发生法规规定的情形坚决予以关闭,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同时,适时修改了《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记者 朱庆磊 实习生 马 珂)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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