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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9/2 6:51:2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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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4〕41号),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基本生活、养老保障、医疗救助、帮扶关怀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

     《意见》对资金扶助提出了新标准。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逐年提标,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并实现城乡统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发放300元/月的护理补贴,年龄每增加10岁每月增加100元;家庭成员死亡的,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1000元。同时,《意见》对基本生活明确了新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人口计生部门相关证明享受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的“绿色通道”;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2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扶持就业创业、提供法律援助及收养服务等方面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予以照顾。此外,《意见》对帮扶关怀制定了新举措。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非正常死亡的,给予2000元救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家庭人口按增加1人计算。

 (记者 何婷婷)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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