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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连续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6/16 6:20:3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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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在市民政局采访时了解到,今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440元/人,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2400元/人。这是我市连续第四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年均增幅超过10%。2010年,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为260元/人,农村低保年标准为1080元/人。2011年,我市建立了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四年来,城市低保标准累计提高69.2%,年均增幅14%;农村低保标准累计提高122%,年均增幅22%。其中,农村低保标准提前完成全省“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确定的目标。

      人均补助水平大幅提高。今年5月,我市城市低保在保51124人,月支出1470.53万元,月人均补差288元;农村低保在保49848人,月支出836.9万元,月人均补差168元。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比四年前大幅提高,其中城市月补助比2010年的160元提高128元,增幅80%;农村月补助比2010年的54元提高114元,提高了两倍多,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低保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日前,我市正式建立包括26个市直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今年,我市将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加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建设,科学认定救助对象。我市还建立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不断推进审核审批规范化。

(记者 柏 松)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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