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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错位婚姻”引出尴尬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5/13 15:29:0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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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互换身份证登记结婚,多年后,哥哥欲离婚遇阻
兄弟俩“错位婚姻”引出尴尬


(资料图)

    弟弟和哥哥互换对方身份证登记结婚,两对夫妻相安无事数年。2013年,哥哥提出离婚诉求,没想到,因登记结婚时的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导致当事人离婚诉讼一波三折。
    2014年5月8日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相关部门已依法撤销李甲某与唐某的婚姻登记,并收回之前颁发的结婚证。

    “错位婚姻”引出的尴尬

    2003年7月,市民李乙某在筹划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便拿着哥哥李甲某的身份证,在婚姻登记部门与女友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哥哥李甲某欲与女友唐某结婚,只好将错就错,拿弟弟李乙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
    近年来,由于哥哥李甲某与妻子唐某经常发生争吵,最后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7月,哥哥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唐某离婚。然而,当法院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这是一段“错位”的婚姻关系。李甲某的起诉也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被驳回。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无效婚姻登记

    采访中,田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结婚证载明的一方主体提出和另一方主体离婚,离婚的前提须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哥哥李甲某与妻子唐某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产生结婚登记效力争议,应首先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
    为此,田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依法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李甲某与唐某,以及李乙某与李某的无效婚姻登记。2014年4月底,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分别撤销了2003年7月李乙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2007年12月李甲某与唐某的婚姻登记,并分别收回了之前颁发的结婚证,而李甲某与唐某的无效婚姻至此得以撤销,李乙某与李某也可以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错位婚姻”在淮南并非个例

     在采访中田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像李甲某和李乙某兄弟俩这样的情况在淮南并非个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无效的婚姻登记应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无效婚姻撤销后双方关系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权益保护没有婚姻关系力度大,而且当事人的自身行为,如虚假证明等一旦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还要面临刑事处罚,所以法官建议广大结婚青年应遵守婚姻法相关规定,切实保护自身权益。(记者 张昌涛)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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