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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馆把“全家福”弄丢了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2/12 7:02:0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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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可要求赔偿,但赔偿额不高

  “过年期间,家里的亲人好不容易聚在一起照了一张全家福,结果照片还丢了,我们找摄影馆要求赔偿,摄影馆说可以免费帮我们再照一张,可过年的气氛没了,亲戚也一个个离开淮南,怎么可能再补一张了事呢?”2月10日下午,一位姓张的市民打来电话称摄影馆弄丢了他的“全家福”。

  据该市民称,过年期间,家里的亲人从五湖四海回来,甚至有从国外回来的,因为很难得亲人聚在一起,张先生就提出一起去拍个全家福,因为家在新社西区,他们就选择了小区附近的一家摄影馆。当时摄影馆已经停业休息,张先生通过电话联系,摄影馆的老板才勉为其难地出现在摄影馆内给张先生一家拍了“全家福”,收费220元,并协议2月9日拿照片。

  张先生一家开开心心地过了年,年初五后,亲人陆续离开淮南,离开前都一再对张先生说,要记得把“全家福”寄一张给他们,张先生也一直惦记着。9日上午,张先生来到摄影馆,要求拿“全家福”,摄影馆老板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这张照片,后来老板才想起给张先生一家拍照片的那部相机出故障拿去维修,里面所有的东西都被删除了。张先生急问:“那怎么办?”摄影馆老板称没有办法,只能退还张先生拍照片的钱。张先生当时就急了,说亲人好不容易在过年期间聚在一起拍个全家福,而且临走时都一再交待他把照片寄给各个亲人,没想到却丢了,这让他如何是好?摄影馆老板称自己也很抱歉,可以免费再照一张,可张先生并不同意摄影馆老板的提议。

  张先生寻求记者帮助,看看可有什么挽回的办法。记者只能劝慰张先生这种机器造成的事故真是无法挽救,今年的全家福只能是个遗憾了,只能希望来年能够补上。张先生称能不能要求摄影馆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梁允安律师,根据张先生这个案例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像张先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照片这类寄托情感的物品怎样折价,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公序良俗的社会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以前是按胶卷的价值来定,现在是数码照相,赔偿额应该不是很高。

(记者 王玲)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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