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被告人依法获罪并处罚金共计467万元
7月26日,一起备受关注的制贩假酒团伙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等12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分别被判处8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67万元。至此,一起跨省作案、犯罪过程覆盖购买制作原料、运输生产以及销售等“一条龙”式的家族犯罪案件顺利审结,社会反响强烈。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等人从浙江省温州市的林某、江苏省无锡市的缪某处以及其他地点大量购买制作假冒宣酒和假冒古井原浆的包装材料,并通过银行分别在2012年7月21日、8月10日、8月15日三次共汇款给缪某104500元。期间所购买的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均由被告人朱某或者通过长途客车、物流等途径运回凤台。被告人陈某和王某又从怀远马成村闫某处购买散酒,从废品收购站购买名牌空酒瓶,再由孙某运输散酒和空酒瓶,至闪某和孙某家中进行地下装瓶生产。待假酒生产完毕后,江某等人负责将假酒运送给陈某等人,闪某负责记账,逐步形成了被告人陈、王等人从原材料采购、灌装生产假冒名牌酒直到最后销售的完整制贩链条。
2012年8月22日上午,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王某制假窝点,并在被告人闪某和孙某家中扣押大量的生产假冒宣酒和古井原浆等的外包装盒、酒瓶、酒瓶盖、涨裂环、铆钉等物品30余万件,以及散白酒2300公斤。随后根据闪某记账本确定,被告人陈、王等人组成的家族式犯罪团伙共生产并对外销售了假冒宣酒3364件和假冒古井原浆酒8453件,共计11817件(扣除记账本记录的古井原浆酒“光瓶”、“光标”的记录),按照每件80元计算,合计销售金额为945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其中陈某又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其余被告朱某、闪某、孙某、姚某、王某等人皆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到50万元人民币不等。
法官提醒:市面上酒的品种繁多,广大市民在采购的时候要注意辨别。尽量到大型超市进行购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注意检查酒瓶瓶口连接处,造假者多使用旧瓶灌装,通过瓶口连接处的瓶身颜色深浅亦可区分真假。如买到假冒商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张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