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中下旬,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指派两名法官专程赶到河南省商城县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的被告人住址所在地,将包含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内容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被告人张某是河南省商城县人,2012年2月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从事石头开采加工。从2012年4月份开始,张某伙同余某多次非法制造炸药用于采石,2012年8月6日下午,张某和余某在使用非法制造爆炸物时被民警查获,后公诉机关以张某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谢家集区法院提起公诉。
谢家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确因生产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具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为了促其在社区矫正中更好地改过自新,防止再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谢家集区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了“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石头开采加工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为确保被告人张某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和“禁止令”能够有效落实,谢家集区法院遂派出法官冒着酷暑远赴河南,亲自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人张某住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构。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