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府(2013)46号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集中整治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违法建设全面断供。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