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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6/24 7:02:1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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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18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拟提请审议的文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批准可以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毛集实验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并由提请机关参加常委会会议的负责人作提请人事任免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委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按照《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
常委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审议议题范围内对某一专题进行询问。
专题询问及其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质询和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作为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会议前要做好准备,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并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需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报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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