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二、本决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经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
四、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五、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对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对严重干扰、阻挠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