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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非法出版物《家庭生活周刊》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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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家庭生活周刊》被取缔!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4/15 8:00:2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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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宣传、推销药品、保健品,淮南市某药房和一药厂药品销售代理人王某“突发奇想”,编辑、发行非法出版物《家庭生活周刊》,在菜市场等人群聚集场所散发。本以为手段巧妙,却没有想到栽了跟头。4月12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非法出版物《家庭生活周刊》予以取缔,并处2000元罚款;同时对已经散发的《家庭生活周刊》进行追缴。
    今年3月15日上午,一名老者手拿一份《家庭生活周刊》,来到当天正在举行的淮南市“3.15”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举报。老者称,他在菜市场买菜时,有人向他散发了这份名为《家庭生活周刊》的报纸,他阅读后,觉得这份报纸“身份”十分可疑,怀疑为非法报纸,遂来举报,希望查处。
    执法人员对举报者提供的这份疑似非法出版物《家庭生活周刊》进行仔细研判和鉴定。该出版物为小四版对折彩印,每个版面都标注“责编:杜青 版式:小波”。其刊载内容,以药品、保健品广告为主,如“洗澡过勤易皮肤瘙痒 冬季洗澡注意7要点”、“三大承诺叫板老便秘”、“神奇小药水攻克皮肤病”、“中华治心第一药”、“五天之夜,一位妻子的秘密日记”等。除此之外,还刊发了一些文艺类内容。报纸上注明药品、保健品经销地址为“淮南市某药房”,并附注了这家药房的详细地址、电话。
    经立案调查,《家庭生活周刊》系外省一药厂药品销售代理人王某和淮南市某药房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共出版2期,每期500份,在山东省一家印刷厂印刷后,通过物流到淮南,由王某聘雇人员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大型菜市散发。其目的是扩大宣传、推销王某代理、在淮南某药房设柜销售的药品和保健品。王某和淮南市某药房,均不能出示任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活动的许可证明,且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活动予以确认。鉴于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所得偏低,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记者 黄媛媛)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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