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2011年12月23日,某物资燃料公司为购煤炭向凤台县某信用联社借款1500万元,同日淮南某能源公司以自己的商业用房为此笔借款做了抵押担保。按照合同约定,此笔借款应于2012年12月23日偿还,但经多次催要,都无果而终。信用联社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对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田区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考虑到申请数额为1500万元,远远超过诉讼级别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参审度,特别邀请了两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在淮南某能源公司对全部事实认可后,田区法院制作出我市第一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凤台某信用联社主任接到这份有着特别意义的终审裁定书,感慨道“这样的修改太好了,以往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多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30日内可审结,还是一审终审,我们可以马上凭着这份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今后银行收贷的效率将会大大提高,感谢法院为金融系统保驾护航!”
(记者 张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