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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将延期2个月实施区域限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3/18 6:36:3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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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测中心人流突增致约2万车主未能领取环保标志
淮南将延期2个月实施区域限行

      2012年12月25日,淮南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淮环[2012]25号),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实行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限行措施。

     《通告》指出,今年3月底前为试行阶段,从4月1日起,环保、交警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对“黄标车”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在限行区域违规行驶将予以处罚。根据全市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淮南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3月中旬联合发布《补充通告》:由于近期车主的集中检测,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难以满足广大车主检测需求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试行阶段延长两个月至5月31日,即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限行措施。”

       《关于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中,限制通行区域为:广场路—朝阳中路—淮舜南路—纬一路—经十四路—纬五路—淮河大道—林场路—宾馆路—宾馆西路—广场路所围成的区域。在《通告》发布后的今年1月份及2月份期间,车主主动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和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检测的甚少。为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今年2月27日,淮南市环保局又发布了《淮南市环保局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督促车主抓紧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和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检测。

      由于限行检查日期的临近和车主认知的增强,进入3月份以来,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以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增多,加之从众心理,一时造成检测中心人流激增,甚至发生拥堵现象。    

      据介绍,由于上窑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没有如期于今年3月建成,在目前车主人流集中的情况下,淮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相对来说,检测能力难以满足广大车主短期集中检测需求,经现场调查、研究,环保及公安两部门决定,“对限行试行阶段延长两个月至5月31日,即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限行措施,以缓解近期机动车环保检测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单位对机动车污染物进行检测,本着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社会化经营的原则,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需由社会单位受省环保厅委托后承担。

      淮南矿业集团机动车检测中心是淮南市目前唯一获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对在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环保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是60元/车·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第二次检测免费。

      据介绍,淮南市目前须检测车辆大约在4万辆左右,计划在3个月内可检测完毕,故此在《通告》设定了3个月的试行缓冲期。而检测中心满负荷工作每天只能检测300余辆汽车,目前只有1万多辆汽车完成了检测,至3月底,还有约2万辆汽车不能进行检测,这样也就不能取得环保标志。在这种情形下,环保、交警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的时间延期2个月进行。

      记者了解到,淮南市上窑机动车检测中心环保检测线建设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评估,正在实施建设,预计今年可获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淮南市上窑机动车检测中心环保检测线建成并获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后可让车主有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明显改善机动车环保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

      据了解,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淮南市政府于2011年12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第131号),为淮南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其中规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未取得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罚则。

      2012年9月6日,淮南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新入户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对新购置的机动车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工作,同时也提高了外地转入车辆的门槛以限制高污染车辆转入淮南市。在这同时,淮南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的要求组织人员补打了近两年新入户车辆环保标志,补打的标志目前仍在免费发放中,请广大车主有序领取。

      在2011年4月1日以前(年审有效期为一年的为2012年4月1以前)入户的车辆,需经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核发环保标志。在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24日入户车辆(年审有效期为一年的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24日)的环保标志正在免费发放,车主可按照公布的第一次年审时间和对应的发标地点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矿业集团机动车辆检测维修中心领取环保标志。

(记者 张雪峰)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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