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新规,严格把关校车准入,强化日常监管,我市相关部门
草拟了联合管理校车事宜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校车管理服务方案
加强校车安全,是一项事关未来的生命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地推进校车安全的建设和监管,一刻也不容等待。近日,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但新规中有关校车管理的内容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于颁布之日起实施。11月6日,记者走访了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驾管所和淮南市教育局法规科,针对这两项新规的颁布实施进行分析解读。
我市经过审批的校车一共16辆
这两项新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实施一个多月,淮南市教育局组织全市50家校车所属单位、各中小学校的负责人,对这些新规定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淮南市教育局与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淮南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针对新实施的校车管理新规定,草拟了联合管理校车事宜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校车管理服务方案,目前这些机制和方案已经形成文字并进入了审批程序。
据淮南市教育局负责校车管理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前期对淮南市校车的调查摸排情况,目前,淮南市拥有的经过审批的校车一共16辆,这些经过审批的校车主要集中在各民办学校,作为新生事物,这些校车在车辆安全及管理方面仍存在着安全隐患。除了学校拥有的校车以外,淮南市更多的中小学校则主要采用学校租赁车辆、学生家长使用私家车接送学生等方式方便学生们的上学放学,有的学校甚至租用车况较差的中巴车接送孩子,这些校车的“替身”存在着更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严格落实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中有关校车的规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并在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查验校车安全状况:包括严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专用校车,还要审查校车外观标识。除此以外,还要严格审核资料和行驶线路,要求严格审核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资格等资料,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校车“上岗”必须张贴“身份证”
按照规定,对政府批准决定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校车“身份证”——标牌。为保证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及时领取标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校车检验和报废制度更严格
为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对校车注册登记条件、安全检验周期、报废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专用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专用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合法上路的凭证后,必须及时向政府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否则不能从事校车运营。校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化安全管理。
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校车安全记录要每月报备
《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对校车使用监管及校车标牌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核发、变更和收回信息报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校车运行路线等发生变化要办理变更手续: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校车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同时,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对校车驾驶人要求更为苛刻
根据《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更为严格。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6项基本条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必须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其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学校通报,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记者 顾成家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