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财物还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倪某被大通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十个月,没收扣押其的刀具。
今年4月9日上午,吸毒青年倪某在大通区某大厦停车场内无故持刀及砖块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窗玻璃砸烂,爬到车内乱扎,导致车内设备毁坏严重。在场人员立刻报警,倪某随即又将车的四个轮胎全部扎瘪。当洛河派出所民警与联防队员朱某赶至现场时,倪某正在用砖头砸向车的前挡风玻璃,民警立刻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并进行喝止,倪某充耳不闻,当即放下砖头,突然持刀迎面向一民警刺去,导致民警左大腿处被刀刺伤。随即倪某被民警制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依法数罪并罚,故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陆士宇 通讯员 朱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