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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案件“本家待遇”
【字体: 】 发布时间:2012/3/30 0:02:0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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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结一起浙江法院委托执行赔偿案

      在许多“外来”案件的委托执行过程中,常会遇到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不少“外来”案件执行办理效果不佳。3月27日,谢家集区法院克服困难,将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委托该院执行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圆满执结,维护了远在绍兴市的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我市某汽运公司客车从安徽驶往浙江宁波,在行驶至杭甬高速宁波出口时,刮擦到匝道两侧的护栏,后又撞到在匝道上的行人郭某。这次事故致使郭某受伤,同时也导致车辆与匝道两侧护栏严重损坏。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戴某和郭某负同等责任。郭某治疗出院后,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因肇事车辆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险,郭某要求我市该汽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了民事判决,判令我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郭某12万元,汽运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6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郭某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因我市该汽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在谢家集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将案件委托给谢家集区法院执行。

      谢家集区法院接到该案件的委托材料后,立即指派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该汽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而该公司表示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是王某,公司只是挂户单位。为了尽快让郭某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又找到车主王某。但王某称自己的车辆已被撞坏,没钱赔偿。执行法官在办案中得知:事故车辆在我市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判决书中却并未要求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执行法官前往这家保险公司调查事故车辆商业险的理赔情况,并要求委托法院出具郭某的医药费发票、住院病历、伤残等级证明等材料,方便被执行人进行商业险理赔。在执行法官持续不懈的努力下,郭某于3月27日如数拿到了赔偿款,案件得到了圆满执结。

(记者 李舒韵)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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