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间,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倾倒“毒垃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为牟利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又称东梨山)和小花园(又称肖家洼)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1年8月29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3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