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大通检察院诉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共计四次拉回化工废料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又称东梨山)和小花园(又称肖家洼)三个地方进行掩埋。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1年8月29日,已造成经济损失239万元,被告行为构成重大危险事故罪,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最后,被告人魏某某宣读了自己的悔过书,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需要付出的沉痛代价有了深刻认识,十分悔恨。
大通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