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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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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施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2/2/3 0:16:3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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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月1日从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获悉,从当日起,《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分章对教育、保障、就业等都做了相关规定,虽然是今年2月1日才施行,但许多做法都是早已有之,这次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

      《条例》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预防残疾的发生;开展对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分析,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家庭贫困的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扶持和帮助。

      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保险费,按照省规定由政府代缴或者给予补贴。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记者 陆士宇 实习生 曹起铭)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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