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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可异地安置治疗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11/3 0:24:2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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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记者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淮南市工伤职工异地安置旧伤复发治疗管理试行办法》从1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治疗和费用结算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6级,申请异地安置(原则上回原籍,特殊情况除外),旧伤复发需要在安置地进行治疗的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并及时报告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异地安置旧伤复发经批准或按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的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伤职工异地安置旧伤复发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用实行先行垫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对于违规和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异地安置旧伤复发治疗的方式主要包括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结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门诊费用由用人单位每季度末10日前将门诊费用报销材料报送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在本年度结算完毕,不宜跨年度结算。住院费用为每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记者 陈璐)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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