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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淮南醉驾摩托车第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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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醉驾摩托车第一案一审宣判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10/17 23:58:0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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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时发觉摩托车驾手是酒后驾驶,细查竟还是醉驾。10月中旬,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刘某是淮南市首例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获刑的被告人。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出生。今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和2个朋友在八公山区一大排档吃饭,刘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轻骑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回家,由东向西行驶至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交通银行门前路段时,刘某与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相刮,属轻微交通事故。大货车驾驶员在与刘某交涉时,发现刘某满嘴酒气,便打电话报警。接警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执勤民警在勘验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得刘某体内酒精浓度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测试其酒精含量,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230.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因刘某当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交警遂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法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照机动车,并致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 张雪峰)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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