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料厂临时雇员在工作期间遭遇不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然而,其个人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雇主和石料厂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脱,致使相关赔付迟迟不能兑现。今年8月底,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雇主和石料厂经营者对受伤雇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共赔付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谢区唐山镇某石料厂系个人经营组织,经营者为江某。之后江某将该石料厂承包给王某等人实际经营,并约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王某负责。在王某经营期间,他聘用黄某作为采石二组组长具体负责采石工作。黄某通过他人找到本案原告陈某到厂里工作。但陈某只作为采石二组的一名临时雇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石料厂每天给付陈某报酬为100元,石料厂为陈某等临时雇员均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4月26日下午,陈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左前臂和双上肢,被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双上肢皮肤挫裂伤。陈某共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用1.2万余元,均由石料厂先行支付。陈某出院后,保险公司向该石料厂赔付了陈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8000多元,但该款未交付给陈某本人。因陈某向雇主、石料厂经营者讨要医药费等未果,遂起诉至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承包经营被告江某个人开办的石料厂期间,雇佣原告陈某,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被告王某每天支付原告100元报酬,双方之间实际存在一种雇佣劳动关系。而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伤势进行鉴定,认定其为九级伤残。据此,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主审法官告诫广大求职者,了解招工单位资质,求职时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留工资、保险支付凭证,若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记者 李舒韵 见习记者 张明星 实习生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