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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会新闻 > 《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出台,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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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出台,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8/24 0:28:4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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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对四类游客免费或优惠

  8月22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已于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还对游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范,随地吐痰、带狗入园等不文明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也是淮南首部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是城市里不可缺少的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我市已拥有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园十余座。为了加强城市各类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打击城市公园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城乡建委在考察、借鉴其它地市公园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底,向市政府申报了《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立法建议。2011年初,市政府将《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列入出台计划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法规科、市园林、市公园管理处等专业人员成立了起草班子,深入调研我市公园建设管理现状,认真总结管理经验教训,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送审稿),8月8日,《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

  公园周围控制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拆除。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

  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要求,并进行充分证论,避免给公园景观、环境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拆除。

  公园收费项目对四类游客免费或优惠

  对于公园的门票和收费项目,《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园内收费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公园不得收费。

  公园的门票和收费项目的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多种不文明行为被禁止

  按照《办法》规定,市民在游园时,不得出现不文明行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堆放杂物、晾晒衣服、乞讨,擅自张贴或者设置标语、户外广告,散发宣传单及宣传物品,不得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踩踏公园设施,不得从事算命、占卜等违法活动,不得翻越围栏、栏杆,不得攀折花草树木,不得捕捉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骑车、开车入园,不得在公园水体内游泳、戏水、垂钓,不得携带犬类动物入园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十几种行为,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以最低十元、最高一千元的罚款。

(记者 李严 见习记者 廖凌云)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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