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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扩大适用范围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8/5 0:24: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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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8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较以往有三方面不同,为广大市民带来更多实惠。

  本次修订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该政策扩大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则按照全市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支付。此外,该政策还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记者 李舒韵 实习生 朱婷婷 夏心茹)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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