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再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排名全省第三,仅次于合肥、马鞍山。
最近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最低工资标为每人每月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8.4元,涨幅分别为17.6%和18.3%;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最低工资标为680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1元,涨幅分别为28.3%和26.7%。
我市本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今年物价指数偏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水平,同时一定程度上不仅为企业稳定了职工队伍,同时还缓解了用工短缺。
(记者 鲁 松 实习生 孙 杨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