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7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为8.4元,涨幅分别为17.6%和18.3%;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1元,涨幅分别为28.3%和26.7%。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排名全省第三,仅次于合肥和马鞍山。
据了解,我市本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今年物价指数偏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企业职工队伍,缓解了用工缺短等现象。
(记者 李舒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