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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庭前调解化积怨 立案之前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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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化积怨 立案之前解纠纷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3/15 0:23:1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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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胜方,也没有败方,通过庭前调解,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主动放弃一部分租赁费用和赔偿费用,被告当庭支付原告7500元,最终握手言和。一起纠缠双方当事人多日的纠纷,经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日前,在大通区洛河法庭,记者见证了这令人欣慰的一幕。

  “在庭审阶段已经很明确:你们双方证据上都有瑕疵,作为原告,你有什么想法和要求?”

  “不要总是抱着自己的观点,一步不让只会让事情更僵,作为被告,你个人的意见是什么?”

  “你们都在经商,不要把精力都放在纠纷之中,大家和气生财。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你们是否同意调解?”在洛河法庭的调解室里,法官、人民调解员与原告、被告背对背谈话,分别进行沟通,做疏导工作,因势利导的告知诉讼成本和各自的诉讼风险,耐心地化解矛盾。

  今年1月10日,因一起钢模租赁纠纷,陈某起诉方某欠其租赁费用22324.85元,同时要求赔偿其他损失14540.6元。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矛盾激化。由于被告是上窑镇人,常年在外地且经济条件相对薄弱,不好执行,也不能保证原告的利益。由此法院考虑,是否能通过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前。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引导,原告、被告都冷静下来,找出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彼此都逐渐了解到:如果不接受调解,判决费用高,诉讼费用高,彼此感情受到伤害,在以后的经商交往中也留下了隐患。

  从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到调解中的情绪缓和,从纠结的焦点,到和气生财的心态,原告、被告各让一步,原告主动放弃了一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也愿意支付相关费用,诉讼费各付一半,在握手的一瞬间,双方当庭和解。

(记者 柏松)

责编:汤宁  复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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