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大、谢、八四区为680元,潘集、毛集、凤台为530元
6月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我市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准规定,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和八公山区每月为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7.1元,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凤台县每月为53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5.6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我市列全省第二位,仅次于合肥市区和马鞍山市区的720元。本次调整比较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上一次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在2007年10月1日执行,田、大、谢、八四区为540元、每小时5.9元,潘集、毛集、凤台为420元、每小时4.6元。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及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以外,劳动者还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再起诉至法院。
(记者 李舒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