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易引起纠纷的3大类11种政府行为强制公证
从2月1日起,《淮南市公证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经2009年12月2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22号政府令颁布。
《办法》共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全市实际,关于公证事项,公证法律事务,公正的申请、调查、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法律责任等都予以进一步明确,亮点纷呈,操作性强。公证事项分为自愿公证和法定公证两类。《办法》并要求,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提供担保、招拍挂及订立合同、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等三大类11种在利益格局调整中易发纠纷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进行公证;明确规定11种属于自愿公证的事项,还创设性新增了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公证调解和担任法律顾问等内容。
作为地方性政府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将使淮南市公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淮南市公证办法》就《公证法》关于公证事项受理范围、公证调查、公证书效力、公证法律责任等做了进一步细化。该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创设了“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办法的出台也给公证员素质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淮南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淮南市公证办法》是2009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实施类项目之一。市司法局在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讨论稿后经修改完善形成《淮南市公证办法》(草案)。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