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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低保责任 追究出新规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1/7 0:39:1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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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淮南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联合出台了《淮南市城乡低保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对市、县(区)有关部门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这三种情形是:由于城乡低保资金不能及时配套到位、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低保资金的;虚报、瞒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

      同时,对从事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五种行为的,将进行责任追究。这五种行为是: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低保金等行为的;擅自拆户、分户、平均分配的;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等行为的;因动态管理不到位,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界定不准确等,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的;其它违反低保政策和有关法规的行为。

      此外,新规还特别提出对为低保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追究责任,切实保障了低保的公平与公正。

(记者 孙鸿)

(责编: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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