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本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风险”阳光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创新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新模式。
根据指导意见,全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均纳入评定范围。评定以自然年为周期,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信息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综合考量经营产品范围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体系执行情况等动态风险因素。
企业将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阳光放心药店”,B级为“一般关注药店”,C级为“重点监管药店”,D级为“风险警示药店”。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检查中发现应评定为D级情形的即时调整。新开办不足6个月、停业超过6个月等情形不纳入当年度评定。
针对不同等级,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A级企业实行“免打扰、优服务”政策,年度免于现场检查,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允许悬挂“阳光放心药店”标识;B级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常规现场检查;C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现场检查(含一次飞行检查),约谈负责人,整改期间限制新开门店审批,悬挂黄色警示牌并通报医保部门;D级企业每年不少于四次飞行检查,由市局分管负责同志约谈法定代表人,责令停业整顿,悬挂红色警示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通报医保部门暂停医保结算资格。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市在药品零售监管领域的一项创新性探索,将有效推动监管模式从“粗放管理”向“精准治理”转变。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医保、卫健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治理格局,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记者 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