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沈斌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19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沈斌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沈斌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