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将严禁无牌无证三、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经警告劝导再次上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及查扣车辆处罚。”日前,我市交管部门发布了针对无牌无证三、四轮电动车的最新管理措施。近日,记者走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相关管理细则进行了深入了解。
据悉,今年8月份,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市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分别就整治时间、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进行了说明。通告发布后,经过广泛宣传,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部分电动三、四轮车已停止上路行驶,但是在城区主次干道、农村国省道上,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载人现象依然存在,正常交通秩序受到干扰,交通安全隐患依然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市启动了近年来“最严”三、四轮车整治措施,其中,重点查处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无牌无证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及农村地区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上国省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这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交管部门主要以警告劝导为主,原则上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对违法载人上国省道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告知其违法载人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提醒驾驶人及时上牌考证,记录相关警告劝导信息后,对车辆进行放行。对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执法人员将告知其电动四轮车的属性以及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告知书交由当事人签名,让其承诺不再违法上路行驶,记录警告劝导信息后,对车辆放行。
第二阶段从2026年1月1日起到2026年6月30日,为查扣处罚阶段。这一阶段,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经查询无警告劝导记录的,可视为首次违法,执法人员对其警告劝导后记录警告劝导信息,相关车辆放行不予处罚。不过,凡是此前已被警告劝导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经查询有警告劝导记录的,交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按照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罚款200元;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1000元,扣留车辆并拖移至停车场;如当事人同时存在以上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罚1200元,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机动车交通违法认定处罚。凡是此前被警告劝导后再次违法载人上国省道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查询有警告劝导记录的,根据有关法规,按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罚款200元;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300元,扣留车辆并拖移至停车场;违法载人的,依法罚款200元。如同时存在以上三项违法行为的,合并罚款700元,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机动车交通违法认定处罚。对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将及时退还,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交管部门通知后15日内仍不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将进行公告。经公告3个月依然不接受处理的,按照无主车辆依法拍卖处置。
第三个阶段从2026年7月1日起,为常态查处管理阶段。此后,凡是违法上路的电动三、四轮车,无论是否存在警告劝导记录,一律按照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扣处罚。
交管部门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城市文明的一面镜子,它可以照出一座城市的综合素质和精神面貌。治理交通乱象需要每一位市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整治行动开始后,交管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与群众进行沟通,讲清安全隐患,曝光典型案例,与广大市民一道,推动我市道路交通环境迈向更加安全、文明、畅通的新阶段。
(记者:苏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