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市市场监管局自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始终以“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为主线,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3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4年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其中四起案件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
案例一是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通大队查处大通区毛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小猪案。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大通区孔店乡孔店街道检查时,发现一辆小货车上正在经营小猪肉。经查,当事人毛某从长丰县徐庙乡张岗村购进10头小猪肉,但该批小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也无进货票据。2024年2月7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毛某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罚没款1.2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是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彭某) 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山南新区某烟酒经营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区存放的46瓶某品牌白酒涉嫌假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白酒确为假冒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彭某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3年1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中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超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没款2.00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有乐岛纯熬蓝莓酱”瓶身和外包装箱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2月24日”,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相关产品,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955瓶蓝莓酱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执法成果,也向社会传递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