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姚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求予以变更登记时,却遭遇公司其他股东消极对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2月26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A公司、a公司及李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该案现已生效。
A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为a公司和李某某。陈某自述,其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期间,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陈某多次提出变更登记一事,公司股东却不予理会。为此,陈某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虽然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陈某在起诉前曾告知A公司、股东a公司及李某某,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后又通过登报方式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但均无果。A公司在明知陈某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到陈某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陈某司法救济途径,故陈某主张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要求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生活中,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名义上存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罕见,当公司出现信誉、债务、破产等问题,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权益也会遭受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一般不予干预,若因公司及股东消极对待不予配合变更登记,权利人在穷尽私力救济手段后自然可以诉诸于司法手段,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