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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宠物起纠纷 来看法官如何判
【字体: 】 发布时间:2024/1/5 11:32:5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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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崔年)“铲屎官”因出远门无法携带爱犬,将宠物寄养在熟人家中,办完事回来后索要宠物却遭拒绝。1月3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宠物寄养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原告唐女士因到外地无法照看家中宠物狗,便将自己饲养的四只宠物狗寄养在熟人王先生家中,并口头约定喂养期间若有母狗生小狗,则送给被告一只小狗。

同年12月底,被告把另外三只宠物狗送回了原告处并要求原告出具一份证明,约定待母狗生产后赠送被告一只小狗。截至2023年2月底,寄养在被告处的母狗并未生小狗,原告想要回宠物狗,但被告认为原告赠与一只小狗的承诺并未兑现所以不予归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被告对寄养四只狗的事实都予以承认,只是在寄养的具体报酬上各执一词,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故法院确定双方当时约定的寄养报酬为一只狗。唐女士送一只母狗给王先生的先行条件并未成就,双方对此也未达成新的协议或意见,故对唐女士主张返还寄养的宠物狗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开始饲养宠物,但因宠物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此,在与宠物相关的消费、寄养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尤其是在周期长、消费高时最好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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