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许变)12月18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将司法服务端口再前移,将鉴定从“诉中”移到“诉前”,为当事人“减负”,为审限“瘦身”。该院速裁团队最近受理的两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均是诉前对伤残等级、三期(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诉中同步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赔偿款,纠纷一次性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4月,被告程某驾驶电动车在某路段逆向行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肋骨骨折,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认定被告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刘某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697.17元。今年4月,被告吴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超车碰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全责,程某无责任。程某诉至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208元。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具有调解基础,但由于两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原告及被告均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及三期,诉前调解并未成功,于是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为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
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的初衷,正式立案后,法官再次联系两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几番释法明理,为双方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赔偿标准及责任划分,并详细说明调解益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案款。至此,两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