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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火锅店使用“口水油” 三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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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使用“口水油” 三人被判刑
【字体: 】 发布时间:2023/11/15 11:25:1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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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崔年)为了节约成本,火锅店竟将顾客吃剩下的底料重新制作成“口水油”反复使用。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过程中,三名被告人使用“口水油”,最终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一家火锅店,自2019年经营之初至2022年8月26日经营期间,老板葛某为节约成本,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油,重新加工熬制后(简称“口水油”)再供顾客反复食用,进而循环销售以从中牟利。员工李某和李某某在明知葛某使用“口水油”的情况下,依旧为其提供帮助,参与实施收集、运输、提炼“口水油”之事。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葛某、李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其中葛某、李某的行为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从宽处理。最终三名被告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1年4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官指出,火锅店老板及工作人员长期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食品安全权益。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诚信经营,引以为戒,加强自身管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法院必将严厉打击,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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