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崔年)当网购收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的信息不符,卖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日前,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获悉,田家庵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钱某在被告经营的网上直播间购买了一款节能坐便器,收货后发现存在虚假宣传。为此,原告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退一赔二”调解协议。
原来,钱某因装修需要,在直播间看到一款宣称具有二级水效的智能坐便器,出于对节能环保的关注,钱某又查看了产品的详情页也标明是二级水效,于是便下单购买。收到货后,钱某发现产品质量差,且未发现其产品上张贴有水效标识,而且外包装也没有任何产品和厂家信息。钱某与商家协商无果,遂诉至田家庵区法院,以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田家庵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争议较大。经查,商家销售的智能坐便器产品型号并未经过水效认证,却在商品详情页声称二级水效包括后期客服回复也是二级水效,该行为体现商家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行为。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诉累,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原、被告达成了“退一赔二”的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钱某从直播间内购买智能坐便器一台,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钱某购买的坐便器经查询并非直播间宣传的二级水效,据此可认定该商家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赔偿何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退一赔二”调解协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