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鸿)7月5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省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对标学习沪苏浙等省市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降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成本。
具体政策如下,稻米、小麦、大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等初加工用电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继续按《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对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可按定比或定量的原则分别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