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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困难群众在实际居住地即能申请低保特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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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在实际居住地即能申请低保特困待遇
【字体: 】 发布时间:2021/7/5 9:35:4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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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工作系全省首创——困难群众在实际居住地即能申请低保特困待遇

(记者 孙鸿)2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发展,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开展我市居民在本市实际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采取“四统一”的方式,在我市有序推进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这一惠民便民工作。

保障对象统一。《通知》规定,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在市内非户籍所在地县区长期居住的,有自有房屋或者租房居住的应当向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认定标准统一。《通知》要求,居民在申请时,有自有房屋的,需提交房产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需在6个月之前且合同期限需在12个月以上;无房屋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不少于连续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证明。

享受标准统一。《通知》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农业、非农业户籍的,按户籍类别分别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保障金按照审核确认机关所在县区标准发放。

启动时间统一。《通知》要求,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旨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我市人户分离家庭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待遇所碰到的实际困难,是我市积极推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据了解,我市全面开展在本市实际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省属首创,不仅最大程度地方便了困难群众办理低保、特困等待遇,且有利于动态管理,也为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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