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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事关你我!带你了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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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我!带你了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21/4/23 8:47:0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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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廖凌云)如今,网购不仅成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从事电商经营、开网店也已经成为了一种新业态。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直播带货、网店刷单、虚假交易评论等进行了明确要求。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0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来到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采访网络交易监管科科长李晓君,解析最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李晓君介绍说,《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此次《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并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李晓君介绍说,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此外,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总体而言,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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