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各项安全监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972件,罚没款1785.41万元。
杨某涉嫌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
杨某在未获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销售标注为“NVC雷士照明”LED平板灯458个,上述灯具经商标持有人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NVC雷士照明”专用权的灯具。杨某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458个,没收违法所得23587元,罚款91600元。
淮南市某医院使用劣药“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案
淮南市某医院给患者输注超过有效期“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0元。
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商标:豆腐佬,生产日期:2020-06-03,规格型号:500克/袋)经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9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淮南市某电厂环保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某电厂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且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电厂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将当事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1821369.00元予以没收,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即5346.00元。
凤台县城关镇某菜馆涉嫌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凤台县城关镇某菜馆经营淮王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长吻鮠(淮王鱼)一条,罚款5500元。
凤台县关店乡某农资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凤台县关店乡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商标为“辛美力”牌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总养分、氧化钾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600元。
田家庵区朱某某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田家庵区某快餐店经营的“油条”(标称加工日期为:“2020-09-17”,规格型号为:“散称”),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2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
谢家集区某食品店销售华孟牌灵芝液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谢家集区某食品店,通过发传单吸引顾客到其店内,参加老年健康讲座和现场体验,以“听课送鞋子”、外出旅游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其保健产品-华孟牌灵芝液。当事人在开展商业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暗示华孟牌灵芝液的功能与中药灵芝相似,进行虚假陈述,夸大其保健功能,称其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0元。
淮南市某药房销售过期口罩案
淮南市某药房销售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使用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00元。(记者 廖凌云)